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市社会公共事业和社区中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劳动岗位。
聘用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上述人员要求参加公益性岗位除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外,非“4050”的就业困难对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均持证)失业家庭携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单亲家庭携带离异和社区证明;丧偶家庭携带社区证明;市级以上劳模携带证书;现役军人家属携带部队团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公安民警家属携带分局以上证明;企业军转干部携带转业证书。“零就业家庭”依据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零就业家庭”登记表的信息为准。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为540元/月((2006年10月1日起)。
二、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本着“谁用人、谁参保、谁负责”的原则,为聘用人员(“协保”人员除外)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