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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

【字体: 】【2007-8-14】 【作者/来源 管理员】  【关 闭

 

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

一、劳务型服务公司的任务、性质
 
    劳务型服务公司是根据《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的要求成立的。
    从2004年起,我市开始实施“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把困难群体再就业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点,将社区就业作为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新载体。成立劳务型服务公司,是政府期望通过社区就业帮扶的形式,使我市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服从安排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务型服务公司的帮助下,通过劳务派遣,尽快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劳务型服务公司可以由街道自行成立或指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是组织起来就业的一种新模式,具有公益性、就业容量大和组织程度高的特点,也相应地享有政府给予的政策上的优惠。如劳务型服务公司每吸纳一名持证“4050”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政府给予劳务型服务公司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每月给予300元/人的岗位补贴。(镇)街负责对“4050”人员托底安置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的对象
 
    劳务型服务公司的重要使命是实施“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即托底安置本辖区内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服从安排的未就业的持证“4050”人员。对无就业愿望、无劳动能力或不愿接受劳务公司管理的人员,不属吸纳的范围。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劳务型服务公司将劳务派遣服务面扩展到下岗失业的非“4050”人员及失地农民和其他无业人员。截至11月,我区各劳务型服务公司已累积派遣人员2097人,其中非“4050”人员20人。
 
三、劳务型服务公司承担的义务
 
    下岗失业人员加入劳务型服务公司,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应由银行转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协保人员仍由原单位缴纳)。目前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也就是每月应支付不低于520元标准的月工资。在此基础上,鼓励劳务型服务公司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尽可能地根据劳务型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争取更多合理的劳务派遣费用。劳务公司与可根据派遣人员对公司贡献的大小,适当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劳务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双方需通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予以认可,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公司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各项手续,在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之员工去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如参加了工伤保险,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公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如劳务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确定为工伤的,工伤赔付由劳务公司承担。
    劳务公司有义务协助用人单位对派遣的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教育。
 
四、劳务型服务公司享有的权利
 
    劳务公司对被吸纳人员有管理权力,员工必须服从劳务公司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务公司以及派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公司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劳务公司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此规定,劳务公司可以对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安排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员工与劳务型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如在合同期内与劳务公司产生纠纷,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作为双方协商的准则。若员工对劳务公司的管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失业金的签领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务公司吸纳,应当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若从劳务公司再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在劳务公司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上次失业期间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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