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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型服务公司》

【字体: 】【2007-8-14】 【作者/来源 管理员】  【关 闭

 

劳务型服务公司
 
劳务型服务公司的任务、性质
 
    政府成立劳务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主要是希望通过社区就业帮扶形式,使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服从安排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务公司的帮助下,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劳务公司可以由街道自行成立或指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的对象
 
    劳务公司应安置本街道辖区内持证“4050”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服从安排的未就业人员。对无就业愿望、无劳动能力或不愿接受劳务公司管理的人员,不属吸纳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劳务公司将劳务派遣服务面扩展到下岗失业的非“4050”人员及失地农民和其他无业人员。
 
劳务型服务公司对被吸纳员工承担何种义务
 
    下岗失业人员加入劳务公司,就与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应由银行转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协保人员仍由原单位缴纳)。
    劳务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双方需通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予以认可,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公司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各项手续,在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之员工去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如参加了工伤保险,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公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如劳务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确定为工伤的,工伤赔付由劳务公司承担。
    劳务公司有义务协助用人单位对派遣的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教育。
 
劳务型服务公司享有的权利
 
    劳务公司对被吸纳人员有管理权力,员工必须服从劳务公司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务公司以及派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公司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劳务公司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此规定,劳务公司可以对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安排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金的签领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务公司吸纳,应当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若从劳务公司再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在劳务公司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上次失业期间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员工与劳务型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如在合同期内与劳务公司产生纠纷,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作为双方协商的准则。若员工对劳务公司的管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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