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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1.《劳动法》;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4.《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5.劳动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8、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仲裁厅开庭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的通知》;
9、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业务事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处理。
三、需要的材料
1、提供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诉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申诉书、证据复印件各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申诉书、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2、非职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提交申诉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3、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另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一份;代理人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法定代表人递交申诉书的,另需提供代理人与申诉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另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事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诉;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
3.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办事地址
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仲裁科
六、联系电话
5597576
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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