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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5月12日,某单位一职工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做出责任认定,该职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5年10月该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该职工所受伤害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认定,认为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
这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在伤害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对该项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原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三是,此种事故伤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公路、城市街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提出要求,在这种事故中无论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此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之一——“补偿不究过错原则”来考虑,也应得出同样的结论。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中,需排除认定对象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形的,如因为当事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发生的事故,属蓄意违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